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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应亮与蒋天焕离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亮,蒋天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亮,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蒋天焕,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王应亮与蒋天焕离婚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天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应亮抚养费补偿款6000元。因被执行人蒋天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应亮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2017年6月21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2017年5月2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2017年6月5日经砚山县蚌峨乡板榔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在砚山县蚌峨乡板榔村委会上电洞村无财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应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