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李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李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鸿,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与被执行人李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