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7执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清河与被执行人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河,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5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清河,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寨子村。被执行人:王涛,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窑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5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子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