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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寻珍与林道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寻珍,林道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2号原告:林寻珍,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道好,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林寻珍与被告林道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林寻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寻珍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寻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林寻珍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旺人民陪审员  林 尧人民陪审员  李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