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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南栋B座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58408U。法定代表人:陈阳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姜巷镇叶楼村熊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1070498D。法定代表人:朱春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南昌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九条约定“必要时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属于对管辖约定不明确,不能作为约定管辖的依据,且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故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供需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文本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