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298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1298号原告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58号806室、807室、808室。法定代表人马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法定代表人王正风。原告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丹,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正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长期向其采购各类规格的板材。2016年1月15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其货款195734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其又继续向被告供应各类板材,但被告自2016年10月20日起拖延付款。2016年12月3日,其从被告处拉回114122元的板材,被告仍结欠其81542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154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从其处拿回的板材,没有人签字确认,原告拿走的板材中有其他人的供货。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供应各类板材。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对账,被告使用财务专用章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10月13日,其结欠原告货款198904元。2016年1月15日,原、被告再次对账,被告方一陆姓人员在对账单上签字,并使用被告的财务专用章盖章,确认截至2016年1月15日,结欠原告货款195734元。2016年5月18日,该陆姓人员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5734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10万元。如不付,由原告方的马超到其处拉走货物以抵货款。后,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原告又于2016年8月20日、9月1日、9月7日向被告供应各类板材共计149930元,庄金元在销货凭证上签字。2016年10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原告称,因被告未付款,其于2016年12月3日从被告处拉走了114122元的板材,庄金元和马超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与送货单相对应的销货凭证原件由被告收走,故被告尚欠其货款81542元。被告对双方对账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拉回多少板材有异议,认为送货单上无日期,原告拉回的有其他公司送的板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承诺、销货凭证、送货单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对账及被告出具承诺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进行结算,截至2016年5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145734元。后,被告付款70000元,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149930元的货物,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故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95664元。原告自认其拉回114122元的货物以抵货款,并提供了送货单、销货凭证为证,被告称,其无法确认原告拉回板材的数量,原告拉回的板材中有其他人的供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拉回的板材数量、金额超出自认范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结欠货款81542元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付,还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翔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542元及以8154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920元、保全费人民币870元,合计人民币2710元,由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