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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黔西某某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黔西某某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30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亚芬,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黔西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黔西某某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已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