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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军与梨树县十家堡镇小桥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梨树县十家堡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被执行人梨树县十家堡镇。法定代表人吕国华,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十家堡镇小桥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梨树县十家堡镇小桥子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吉03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