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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支会与方世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225号原告:陈支会,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方世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支会与被告方世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陈支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支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支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支会负担。审 判 长  游小兵人民陪审员  郑昆金人民陪审员  周宜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