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38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83-3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人:张兆起,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工业园区霞光路北,法定代表人:贾海涛,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东阿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翟娟,该单位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512-2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鲁1524执3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阿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办公场所及设备一宗,并依法查明在审理期间以(2016)鲁1524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证号为东国用(2011)第1111157号,房产两处,证号为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20××00号。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证号为东国用(2011)第1111157号,房产两处,证号为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20××00号以及被执行人东阿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办公场所及设备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