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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刘英与王国辉、王国强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国辉,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王国辉、王国强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英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国辉、王国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