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万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16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万宝,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毕井泉,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春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青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万宝因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作出的食药监复不受字〔2016〕2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18日,食药监总局针对孙万宝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孙万宝:你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7月28日对你《关于要求废止和重新制定严谨的蜂蜜国家标准的申请书》作出的转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已收悉。经审查,你的请求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孙万宝不服,遂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孙万宝向食药监总局邮寄提交《关于要求废止和重新制定严谨的蜂蜜国家标准的申请书》,所载申请事项为:“1.申请重新制定蜂蜜国家标准。2.申请新蜂蜜国家标准按照蜂蜜的蜜源植物区别制作蜂蜜产品目录。3.新蜂蜜国家标准涵盖各种蜜源植物不同的蜂蜜的具体准确理化标准和检验标准。4.制作新标准涵盖纯蜂蜜无添加标准,标准中不允许含有能够勾兑蜂蜜和假蜂蜜的具体物质。5.新标准应该包含具体检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蜂蜜特性及纯蜂蜜不得检验的物质。6.新标准制定新的理化检验方法,应该根据各种蜂蜜的特性,蜜源植物的不同,给出各种不同的,严格的检验方法以预防勾兑和假蜂蜜。7.申请废止GB14963-2011蜂蜜国家标准。”2016年7月28日,食药监总局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孙万宝同志:您‘关于要求废止和重新制定严谨的蜂蜜国家标准的申请书’的信件,我办于2016年7月15日转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该答复于之后送达孙万宝。孙万宝不服,向食药监总局申请同级行政复议。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所载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食药监总局于同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并于次日邮寄孙万宝。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孙万宝认为食药监总局对《关于要求废止和重新制定严谨的蜂蜜国家标准的申请书》的处理即转送行为实质上是食药监总局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而向食药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孙万宝请求食药监总局履行职责的事项系要求对蜂蜜国家标准进行重新制定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食药监总局经审查,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且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同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并于合理期限内邮寄送达孙万宝,程序亦合法。综上,孙万宝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万宝的诉讼请求。孙万宝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食药监总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关于要求废止和重新制定严谨的蜂蜜国家标准的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诉决定的邮寄单据及查询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孙万宝认为食药监总局对《关于要求废止和重新制定严谨的蜂蜜国家标准的申请书》的处理即转送行为实质上是食药监总局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而向食药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没有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故孙万宝请求食药监总局履行职责的事项系要求对蜂蜜国家标准进行重新制定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食药监总局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并邮寄送达孙万宝,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万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孙万宝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万宝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振东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