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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被执行人蒋鑫,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蒋鑫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实体)本院(2016)浙0782执11725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