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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4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雅双与被执行人王有余、黄雅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雅双,王有余,黄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4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雅双,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有余,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雅蓉,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雅双与被执行人王有余、黄雅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海民执行员  陈昌演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