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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郭丽、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王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女,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清,经理。被执行人王玉飞,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郭丽与王玉飞、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另案全部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