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1752号申请人: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经济开发区凤凰城建材市场S1#1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3368534539。法定代表人:杨孝雨。被申请人:刘孝莹,女,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申请人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孝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孝莹丈夫李逢国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45000元责任限额的保单保函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孝莹与李逢国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孝莹(李逢国)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