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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赵田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赵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90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89号。负责人:亓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田兵,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赵田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田兵提出撤销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6)第91号裁决申请,本院经立案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据依执行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6)第91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宝栋审 判 员  张志秋代理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