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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方华涛与陈国江、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涛,陈国江,孙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318号申请人方华涛,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陈国江,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孙慧,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华涛与被申请人陈国江、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华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国江、孙慧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华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国江名下的车辆鄂F8ER**处分权冻结;二、将申请人方华涛提供担保的鄂FPA0**号小型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