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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安公司与庄丽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安公司,庄丽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098号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8562344617,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惠泉北路。法定代表人:陈靖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福,吴荣臻,该公司职员。被告:庄丽霞,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安公司(以下简称“惠安运输公司”)与被告庄丽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惠安运输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安运输公司以其需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安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