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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宏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秦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刑初572号自诉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9064074-9,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市一中西侧。法定代表人许文盛,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秦宏伟,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自诉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被告人秦宏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被告人秦宏伟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秦宏伟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