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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杨洪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杨洪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36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负责人:胡书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发,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省江绍兴市昆仑商务中心1幢1701、1704室。负责人:张宏,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洪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洪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