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未亮亮、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亮亮,周建波,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未亮亮,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江西南昌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吁娟,女,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关于本院执行的未亮亮与周建波、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建波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未亮亮借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7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吁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申请执行费1337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6年9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周建波、吁娟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2、2016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建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当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还款计划,同意分批履行。3、2016年10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波、吁娟名下房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周建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吁娟名下位于南昌县××新城诚××路××中××.××时光住宅区××单元××室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4、2016年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波、吁娟名下车辆信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周建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吁娟名下牌号为赣A×××××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已抵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5、2016年10月9日,因当事人申请,本院中止本案的执行。6、因被执行人周建波、吁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且下落不明,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7年3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吁娟名下位于南昌县××新城诚××路××中××.××时光住宅区××单元××室房产。8、2017年4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吁娟名下牌号为赣A×××××的别克牌小型汽车。9、2017年5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执行进展,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周建波、吁娟应履行金额为95820.5元,未履行金额为95820.5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申请费1337元未交纳。应履行金额具体如下:1、借款本金90000元,2、逾期还款利息4750.5元(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算至2016年8月31日),3、案件受理费1070元,4、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