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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显涛与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显涛,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461号原告:侯显涛,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和谐康城E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耿德水,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善国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峻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显涛与被告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显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显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侯显涛负担。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