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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王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王玉芹,万德伟,XX,田海利,杨仙玉,刘培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范县新区板桥路中段。被执行人:王玉芹,女性,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万德伟,男性,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XX,男性,1975年3月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田海利,女性,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杨仙玉,女性,1963年7月3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刘培伦,男性,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芹、万德伟、XX、田海利、杨仙玉、刘培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