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安雨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安雨平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74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单海峰,总经理。被告:安雨平,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诉被告安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太平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