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伟、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女,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430597-6。法定代表人垂谷革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265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一处,经本院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依照裁决书受偿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26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