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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宝良、刘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良,刘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宝良,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宝山,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良与被执行人刘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宝山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