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2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省超与张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省超,张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588号原告:董省超,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昱,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董省超与被告张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董省超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虎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