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周阳与张玉豹、路凤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张玉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9438号原告:周阳,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一街1号12幢106。法定代表人:路凤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路凤梅,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路凤梅之夫)。被告:张玉豹,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周阳诉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趣公司)、路凤梅、张玉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阳、被告(兼被告玩趣公司、路凤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玩趣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签订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办理玩趣会员所交纳的剩余会员卡费540.74元;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1000元;4、诉讼费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玩趣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签订《“玩趣”玩具租赁合约》约定,原告交纳会员卡费931元、押金1000元后即成为玩趣公司的会员,可以通过“网站、店面、电话预定,玩具目录、微信平台”五种形式向被告挑选玩具,由被告提供相应的玩具品种;同时该合同约定了相应的租赁方式、押金说明、会员义务等。其中违约条款明确约定:“因被告经营问题,无法继续提供玩具租赁业务,在会员缴纳的卡费中扣除已消费的金额,余额及押金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纳了会员卡费931元、押金1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月,当原告再次到被告玩趣公司处租赁玩具时,发现被告玩趣公司店铺已撤,玩趣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发文,称无力经营、无法退还押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因被告根本违约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应予解除。故,玩趣公司应退还我剩余会员卡费540.74元及押金1000元。原告认为,不排除被告在最初要求原告交纳相关款项时,已具有不归还该款项的意图。因此原告保留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的权利。原告作为一名家长,本想给孩��提供健康的生活和愉快的童年,正是基于对被告玩趣公司的信任,原告才签订了玩具租赁合约,而被告玩趣公司却违反了一个服务提供者最基本的“严守信诺,诚实不欺”的行为准则,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父母对孩子爱是无价的,被告的欺骗行为不仅仅失去了一个消费者的信任,更是对家长的不尊重、对亲情的践踏!该行为应被道德所谴责,更应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路凤梅作为玩趣公司的股东,被告张玉豹作为玩趣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对我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玩趣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是恶意逃避债务,是因为曾发生打砸抢事件,无法继续经营。我方保留反诉的权利,因为原告有可能参加打砸抢事件。我们已经报案了。路凤梅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张玉豹作为公司总经理,起诉张玉豹没有法律依据。路凤梅辩称:同玩趣公司的答辩意见。张玉豹辩称:同玩趣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在于:1、周阳剩余会员卡费(即玩具租赁费)是否为540.74元,2、路凤梅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玩趣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路凤梅的财产。对于第一个争议事实:周阳称其剩余玩具租赁费为540.74元,玩趣公司对周阳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周阳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玩趣公司的自认,其公司2016年12月20日发布免费玩���具的相关公告,开始不再计租赁期。周阳的总租赁服务期为365天,自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自然天已经超过365天,如果周阳自合约签订后持续租赁玩具,其的租赁服务已用尽,对应的剩余会员卡费(及玩具租赁费)也会为零。因周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尚有租赁费剩余,故本院对周阳的所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对于第二个争议事实:玩趣公司登记的公司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的股东为路凤梅。路凤梅称该公司的财务独立于路凤梅,为此其提交了公司员工张伟所出具的财务独立证明,但张伟未并出庭作证,而且路凤梅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认定路凤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玩趣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玩趣公司在与周阳订立《“玩趣”玩具租赁合约》后,在2017年1月停业,无法再继续履行上述合约,故对于周阳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27日订立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约解除后,玩趣公司无权再保留周阳所交的押金1000元,故本院对周阳要求玩趣公司退还押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应周阳要求玩趣公司退还剩余会员卡费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会员卡费确有剩余,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玩趣公司系路凤梅一人独资公司,故路凤梅对外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路凤梅作为该公司股东,并未提供充分证���证明玩趣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路凤梅的财产,故其应当对玩趣公司应退还的押金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周阳以张玉豹为玩趣公司总经理为由要求张玉豹承担退还押金、剩余会员卡费的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阳与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订立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周阳押金1000元,被告路凤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舒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