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超群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靖永礼,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坤,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超群,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张超群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9日以被执行人张超群与张某于2014年8月26日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6]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超群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529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超群,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超群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张超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征决字[2016]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