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仁忠与柴军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忠,柴军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袁为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504号原告:李仁忠,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柴军超,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龙凤路45号嘉欣丝绸广场2-30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477160668。代表人:郑晓杰。被告:袁为广,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忠诉被告柴军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袁为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损伤未愈合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东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