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芳、梁力中、唐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芳,梁力中,唐厚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民初418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法定代表人:陈绍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拥军,男,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行长。被告:向芳,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梁力中,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唐厚亮,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芳、梁力中、唐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芳、梁力中、唐厚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芳、梁力中归还所欠贷款本金30000元及2016年9月30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唐厚亮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芳、梁力中以装修房屋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2年,由被告唐厚亮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尚欠本金30000元及2016年9月30日至今的利息。被告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向芳以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借款,双方于次日签订了1份《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24月,借款月利率为9.3‰(其中基准利率5‰,利率浮动比86‰),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当日,被告唐厚亮与原告所属营业部签订了1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唐厚亮为被告向芳与原告所属营业部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被告向芳向原告所属营业部出具《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1份。借款后,被告向芳偿还部分利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今的利息。另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芳与原告办理借款手续时,与被告梁力中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举证,本院确认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原、被告的结婚证、《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各一份及本院法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向芳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发放贷款的义务后,被告向芳按约仅支付部分利息,未能向原告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被告向芳因房屋装修向原告借款,系与被告梁力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梁力中理应与被告向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向芳、梁力中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厚亮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唐厚亮作为被告向芳与原告之间的债务之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向芳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理应对被告向芳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厚亮对被告向芳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唐厚亮对上述款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向芳、梁力中追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芳、梁力中共同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上述款项,限被告向芳、梁力中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被告唐厚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向芳、梁力中、唐厚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持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