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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少青与程世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少青,程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563号申请执行人:董少青,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程世国,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8095号判决,在执行董少青与程世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世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2860.81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世国存款人民币2910.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