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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龚丽丽与张德容、蔡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丽,张德容,蔡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595号原告:龚丽丽,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德容,曾用名张小容,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雪霞,曾用名蔡美丽,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新星路34号华侨医院宿舍区。原告龚丽丽与被告张德容、蔡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龚丽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丽丽以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龚丽丽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