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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利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66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民,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利民窜至赣州市章贡区丽江公馆小区,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解锁,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盗得。后以700元的价格将所盗车辆卖给了赣州经技术开发区高校区105国道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的谢某。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3元。2、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利民窜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杨坑安居社区8栋楼下,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盗得。后以6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高校区师院南大门口的一个摆夜宵摊的陈某。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37元。3、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利民伙同他人窜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粤客隆超市附近,将被害人颜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盗得。该车被李某骑回后被李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区蟠龙镇杨坑村“老兵车行”的刘某。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1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利民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671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刘利民抓获,以上被盗车辆均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刘利民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李某、肖某、刘某、陈某、谢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颜某、郭某、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利民的供述和辩解;5、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刘利民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利民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利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民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利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利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