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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忠云与刘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忠云,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史忠云,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刘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史忠云与被执行人刘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忠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刘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236执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彬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