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牛春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刑初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春毅,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住北京市延庆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羁押,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春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牛春毅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百泉路大地燃气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春毅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牛春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春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牛春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春毅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牛春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春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牛春毅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春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敬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