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刘超、吕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刘超,吕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29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842325813E,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36号。负责人:乔向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娜、仝德,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吕梦,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被告刘超、吕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吕梦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代理���黄梅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诉讼请求:1、判令刘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5930.96元、利息24437.76元、滞纳金17910.24元、手续费100.8元(暂算至2017年5月27日,此后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征信审批表、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交易明细记录。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及证据:无。三、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信用卡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还款本金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滞纳金。四、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刘超尚欠原告本金65930.96元、利息24437.76元、滞纳金17910.24元、手续费100.8元。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5930.96元、利息24437.76元、滞纳金17910.24元、手续费100.8元(暂算至2017年5月27日,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刘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