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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华云与王国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云,王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358号原告:罗华云,女。被告:王国伟,男。原告罗华云与被告王国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罗华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罗华云负担。审判员 顾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