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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拴与被告王某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拴,王某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26号原告:王某拴,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娥,女,53岁,汉族。原告王某拴与被告王某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拴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