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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明利与张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利,张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622号原告:赵明利,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张清华,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赵明利与被告张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