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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胡智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胡智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85号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莹。委托代理人王宝。被告胡智琳,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智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58.53元,电梯费1089.72元,卫生费162元,暖气费7864.85元,合计15175.1元;2、被告承担物业服务费违约金3855.5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西安市被告购买了“华远.君城二期”22号楼1单元6层的房屋,房号为10603,建筑面积161.43㎡。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建筑面积1.39元每平方米每月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高区(7-18)层0.35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电梯使用费。前述费用应按季度交纳,每个季度初的1至10日交清。另外,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代收代缴生活垃圾费6元每户每月,供暖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代收代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智琳下落不明,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对被告胡智琳进行公告,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