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小辉、温龙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辉,温龙琼,林惠森,张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温龙琼,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惠森,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梅兰,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辉与被执行人温龙琼、林惠森、张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