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初47号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长安乡南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园小区碧桂园*#楼A段***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邢学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晓昌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