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李坤、姜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李坤,姜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鸿禹委托代理人:王忱,男,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坤,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俊杰(李坤之夫),1961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坤、姜俊杰(2016)吉0521执7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李坤、姜俊杰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