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计,男,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计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运中、书记员黄怡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计与被害人吴某1是朋友关系。2016年5月份左右,吴某1曾向被告人张某计透露过户名为吴某1、账户为80×××15的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密码。2016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某计先后五次去到吴某1位于阳春市春湾镇山角村委会樟木根村5号的住宅内盗走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折,并使用该存折和输入银行账户密码的方式分六次在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北分理处的银行柜台共取款8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计去到吴某1的住宅门口,见到吴某1的住宅大门打开,遂进入住宅一楼吴某1的房间内,趁吴某1睡觉之机,从吴某1床头处的月饼盒内盗走上述存折,随后去到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北分理处,使用该存折和输入银行账户密码的方式在银行柜台取款1000元。当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计再次回到上述银行网点以同样的方式取款1000元,后回到吴某1的家中将存折放回原处。2、2016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计去到吴某1的住宅内,趁吴某1不在家之机,进入吴某1的房间内盗走涉案存折,随后去到上述银行网点通过同样的方式在银行柜台取款1500元,后回到吴某1的住宅将存折放回原处。3、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计去到吴某1的住宅门口,趁吴某1不在家之机,进入到吴某1的房间内盗走涉案存折,随后去到上述银行网点通过同样的方式在银行柜台取款1500元,后回到吴某1的住宅将存折放回原处。4、2016年11月12日8、9时许,被告人张某计去到吴某1的住宅,趁吴某1睡觉之机,进入到吴某1的房间内盗走涉案存折,随后去到上述银行网点通过同样的方式在银行柜台取款1500元,后回到吴某1的住宅将存折放回原处。5、2016年1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计去到吴某1的住宅,趁吴某1睡觉之机,进入到吴某1的房间内盗走涉案存折,随后去到上述银行网点通过同样的方式在银行柜台取款1800元。当天10时许,吴某1发现存折不见,随后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涉案银行账户被他人分六次共取款830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计退还了8300元给被害人吴某1,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账户明细查询,取款凭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监控视频,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被告人张某计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计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计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张某计退赔了盗窃所得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张某计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被先行羁押1个月6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严家明审判员 林向东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