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国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民,陈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牛国民,男。被执行人陈立强,男。关于牛国民与陈立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国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查封陈立强名下号牌为×××、×××机动车,其中×××车辆有抵押登记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未查找到上述两辆机动车下落;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轮候查封陈立强名下位于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8号1号楼10层10门1101房屋,该房屋上有抵押登记信息,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向首轮查封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未收到参与分配案款。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立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牛国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立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