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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孔云;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云,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孔云,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卢植,律师,律师,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邦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到期不履行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现申请人孔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