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欣慧与被执行人张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欣慧,张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林欣慧,女,1973年出生,回族,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张继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林欣慧与被执行人张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继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晓瑞书记员  荆卫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