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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兰小俊与乔叶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俊,乔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兰小俊,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新沂市。被执行人:乔叶武,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兰小俊与被执行人乔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小俊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叶武给付人民币本金9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乔叶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乔叶武在金融机构存款2025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乔叶武所有的苏C×××××号思威牌汽车及苏C×××××号本田牌汽车各一辆,但是上述车辆一直未能实际扣押到位。4、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组织双方当时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乔叶武先期履行26300元,余款由案外人满军花担保。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乔叶武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28325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在审限内暂不能实际执结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